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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信用卡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1-06-21
(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公民个人信用卡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通过非法渠道收买信用卡信息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信用卡信息的,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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