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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几年换一次没有规定,一般只需要在土地临期时补缴土地使用金更换新的土地证。更换时需要当事人携带旧证、身份证申请测绘,然后带上测绘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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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几年换一次没有规定,一般只需要在土地临期时补缴土地使用金更换新的土地证。更换时需要当事人携带旧证、身份证申请测绘,然后带上测绘图等材料办理换证手续。
一、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 2.经办人员受理材料、审查材料、发现材料不全时,一次性告知 3.经办人员实地查勘; 4.报局联审会审核; 5.注册登记制证; 6.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申办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证明和土地登记委托书; 3、法人代表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土地证; 5、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其他权属证明; 7、地籍调查表; 8、权属界限协议书; 9、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 10、其他证明文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果受让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如果受让方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可以由出让方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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