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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月必须向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报告本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及再就业情况。就业服务局应对失业人员...
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人员应当凭身份证、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就业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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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除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草拟本省失业保险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及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工作规范;(三)制定、调整并组织实施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四)审核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拨付计划,编制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及职业介绍服务补贴的筹集、使用计划。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所在地县(市、区)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由就业服务局为其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保险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公司应当将失业人员享受保险待遇的核定情况书面通知就业服务局。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应当领取的,自就业服务局为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发放。失业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为其开具的金领取单证,到指定的银行或邮局按月领取。尚未实施失业保险金由指定的银行或邮局发放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暂由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按月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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