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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如存款,房屋,汽车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对被执行人财产没有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即使在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没有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也有权裁定被执行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1、债务人在全部清偿前,债权人有权要求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债务人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如逾期未全额履行,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如债务人与债权人有清偿协议,且债务人正在按清偿协议履行的,债权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3、《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可以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执行。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担保人应当具备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无需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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