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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卫生和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服务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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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燃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排除森林火灾隐患。因林木生长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告知。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房屋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四)分项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鼓励下列节能及综合利用能源措施:(一)推广余热、余气、沼气、余压、垃圾、生物质能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技术;(二)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及替代燃料油技术,推广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经济合理替代汽油技术;(三)推广蓄冷、蓄热以及其他蓄能技术;(四)采用高效电动机、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能技术、高效输变配电技术;(五)推广利用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六)采用其他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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