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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职责:(一)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督促有关单位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三)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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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二)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三)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敷设,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四)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五)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大型商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安全生产记录系统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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