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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有“合并处罚”的概念,其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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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6项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2.公正 ①要防止偏听偏信; 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③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合理性原则、比例法则) 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事项 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罚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1)法定处罚原则。必须公布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5)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的原则有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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