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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有“合并处罚”的概念,其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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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违法行为,谈不上揣并处罚。三、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合并处罚的四个原则:吸收原则:即将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然后选择相同罚种中最重要的一种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限制加重原则:仅限于财产罚中的罚款处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并科原则:在数种违法行为需给予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时,分别裁量后并列给予行政处罚。综合并罚原则:存在数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需执行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合并处罚的情况。(王鑫鑫)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法原则主要是: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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