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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强险车祸致人死亡的赔偿费用由肇事方自行承担。机动车发生车祸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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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赔偿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你们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所谓的别人也是你们委托给你们办事的,它所造成的损害当然责无旁贷的有你们承担。如果这个“别人”对事故也有责任,你们可以在承担了责任后,再向他追偿。
未投交强险车祸致人死亡的赔偿费用由肇事方自行承担。机动车发生车祸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车祸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当事人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外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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