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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强险车祸致人死亡的赔偿费用由肇事方自行承担。机动车发生车祸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
未投交强险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费用由肇事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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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外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未投交强险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费用由肇事方自行承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该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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