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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行政拘留问题的解答:拘留所探视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规定了一个月最多一次,一次不能超过一个小时,一次最多见三人。《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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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人在拘留所关押,拘留所要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会见权利。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会见时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关于被行政拘留问题的解答:拘留所探视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规定了一个月最多一次,一次不能超过一个小时,一次最多见三人。《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拘留有三种: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近亲属可以探视;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只能由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的律师会见。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治安处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拘留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沟通会见,可以参观。按照第六十一条执行拘留的时间按日计算。从入所当天执行到第二天为一天。第四十六条被拘留人员会见(一)会见对象:被拘留人的近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单位负责人可以凭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在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二)会见时间: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会见;(3)会议次数:每个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只允许与近亲属会见一次。会见前必须在会见登记簿上登记。每次见面不超过10分钟,见面人员不超过3人;(4)见面时,只送零花钱、衣服、日用品、教育用品等。拒绝接受水果、烟酒、菜肴、食物等。会议人员发送的货物必须经值班民警检查后才能带入研究所。严禁将危险品和违禁品带入拘留室;(五)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员,必须持有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被拘留人员或其家属的委托书或办案单位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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