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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地下管线建设。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对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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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气管理部门申请。其次,申请煤气经营许可的,应向发行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煤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营、维护和修理等人员身份证明,取得的有效期内煤气经营者专业训练审查合格证明书(四)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场所等)的产权证明书或租赁协议(五)煤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和备案件)实施煤气经营区域的具体规划方案(七)。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定金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气管理部门发放煤气经营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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