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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气管理部门申请。其次,申请煤气经营许可的,应向发行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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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解决。 天然气过户须备的资料:新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新业主身份证(如房产证联名,须提供全部人员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用于管道天然气银行代扣划款的银行储蓄卡及其复印件,燃气公司检查回执。 办理程序: (1)客户到营业部申报。 (2)服务人员核查资料,若原业主有欠费或户内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须缴清欠费或整改后方可办理。 (3)新业主选择委托银行自动转账支付管道燃气费的,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二)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四)燃气事故,是指由于燃气泄漏而引发的爆炸、中毒、火灾和伤亡等事故。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 (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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