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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当事人可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最高法规定,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者滥用...
参见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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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1]
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使用缓刑。如果检察院建议判处缓刑,法院90%会判处缓刑的,因为检察院也不是随便建议的,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采纳的。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二)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三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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