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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是被动保护模式和主动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他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有权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确定为: (1)商标专用权; (2)著作权; (3)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4)专利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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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国际上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其中,中止放行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最重要的环节。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国际上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其中,中止放行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最重要的环节。哪些人属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不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或者向口岸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但是,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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