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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以上条款是否均有约定; 2、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提前多久通知劳动是否续订,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一下。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拒不出具的,继续按月支付工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劳动争议,最好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 2、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没有交接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另外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注意两点: (1)如果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约定了服务期限而劳动者违约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追究劳动者损失赔偿责任。
答:依《民法典》第252第规定,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承揽的标的。是承揽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也可叫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2、数量和质量。承揽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 3、报酬或酬金。承揽合同中应对报酬或酬金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报酬的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4、承揽方式。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5、材料的提供。在承揽合同中,用于完成承揽工作的材料是很重要的。因此,《民法典》第22 5、226条分别就材料的提供进行了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6、履行期限。承揽合同要就承揽工作的履行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履行期限包括:完成工作的期限,交付定作物的时间、移交工作成果的时间,交付报酬的时间等。这些期限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 7、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由定作人进行,主要就承揽人完成工作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承揽合同的约定加以检验。 除上述条款外,承揽合同还应就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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