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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地产抵押未登记纠纷的办法:抵押权虽未成立,但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抵押人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履行抵押担保义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
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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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属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登记证明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想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需要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并依法提交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抵押登记申请、抵押合同等材料。
办理房地产抵押的手续如下:1。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先向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需要填写抵押登记申请。2、受理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完整。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给予申请编号和收据,收据应当注明收到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3、审查登记机关应当从房地产登记册中查明转让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审查相关文件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批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4、登记申请人的抵押登记批准后,登记机关应当在其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为抵押记录。5、收费发证登记机关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退还给抵押当事人,并按照规定的规定的地方收取抵押登记费用。《《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2)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3)相关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所有权证书;(4)房地产地址、空间边界、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益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室和门户网站上公开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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