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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61条:[非法处理进口固体废弃物事件(刑法第339条第1项)》...
我的意思是(一)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两者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同类客体上都是相同的。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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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个人单位构成本罪的情况极为罕见。另外,此罪侵犯的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那是不能认定构成此罪。关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处罚,
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法加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法加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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