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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当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危房、违法建筑、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提供或者出租给农民工居...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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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向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鼓励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个人开展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机制,根据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将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务输出输入工作机制,规范就业服务市场,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的,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属于工伤事故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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