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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是指司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应这样判刑: 1、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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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量刑。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主观上必出于过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员企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属于故意,此时应以私放在押人员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自身能力因素轻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结果致使逃跑,构成犯罪的,则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罪既遂法院量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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