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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
合同约定赔偿原则有: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 2、合理预见原则,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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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在部分情况下也可适用。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以自己的身体为对象授权医方医治、检查自己的疾病,因而医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凡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就可认定其违约,而追究其法律责任。医方未按医疗行政规章的规定建议患者做有关项目的检查,是违约行为。因医方违约,致使患者丧失了对其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及生产与终止妊娠的选择权,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可根据《》第112条来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违约后只要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不能成为其抗辩事由
合同违约赔偿的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违约赔偿要遵循的原则分别有: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损益相抵原则;法定其他原则等。具体体现在:一方违约的,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律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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