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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关于您问的公司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范本如下:XXX有限公司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召开了X年第XX届XX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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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是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现实生活中,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较为常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该法条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是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防止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遭受侵害,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如果有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绕开股东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情形,应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及时行使(拒绝)追认权利,避免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利用便利条件和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股东在外面开公司,如果该股东不属于该公司员工或者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那么是合法的,不会进行处理。一旦属于上述人员在外开公司,则有可能会被公司起诉,并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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