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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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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异议书不符合要求,无法确定异议的对象、异议的内容的,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退回异议书。如: 1、超过规定的异议期限; 2、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名称不符; 3、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初步审定号不符; 4、异议书未填写异议理由; 5、未缴纳异议费; 6、未按要求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要求的。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经审查,符合异议程序规定、手续齐备的,将签发《异议受理通知书》并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寄给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书及异议书副本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采纳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无明确异议理由、事实和。
申请商标异议需提交的材料有: 1、商标异议申请;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第三方申请异议的,还应当向商标局出具委托合同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异议证据,如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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