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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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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定义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保险合同即为最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效力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如果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过债权人,并协商解决方法,由此所受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以对抗第三人。比如,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不向其履行。
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却不履约,当事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如果逾期仍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请求第三人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一般是由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合同关系,因此,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可以减少履行环节和费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有以下特征: (1)必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故双方签订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事先应当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债务人未征询第三人意见而签订合同,事后征得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也应向债权人履行。 (2)第三人不承担合同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第三人同意履行后又反悔的,或者债务人事后征询第三人意见,第二人不同意向债权人履行的,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不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均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债务人可以代第三人履行;债务人不代为履行,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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