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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给女方探视孩子是不合法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停止侵害其探望权。如果男方拒不理会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
双方均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双方可以自由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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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于当事人有没有接送子女的权利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确定。如果当事人约定可以接送子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进行接送子女。如果当事人约定不能接送子女的,当事人就不能擅自接送子女。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自行根据约定进行核实。另外,对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因此,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又可以叫做探望权,这是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享有的。实践中,不能因为其不支付抚养费,就阻止其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
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可起诉强制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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