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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
申请行政复议,原具体行为不停止执行,仍然要先交罚款。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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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强拆通告》是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但对当事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是具体实施机关,具体实施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是不同于《强拆通告》的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请求是不同的,故而复议机关所审查内容是不同的 当事人就《强拆通告》与具体实施机关强拆分别提出了复议,对于当事人的《强拆通告》复议,复议机关也仅就《强拆通告》本身的事项进行审查,而不会涉及强拆的实施行为,故当事人向复议机关就具体实施机关违法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提出复议。 三、复议的被申请人不同 当事人就《强拆通告》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是以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而对于当事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当事人是以具体实施机关为被申请人。两个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是不同的,所涉的是不同的行政主体。 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拆除行为是强拆通告的执行行为,故不具有可诉性。笔者认为,该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的合法行政复议不予以受理,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另外,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同样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就复议机关的不再受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违法,该案经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确认了该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刑事拘留是公安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刑事拘留不当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可以申诉、控告,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75条以及第96条的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或者提出申诉、控告,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行政复议受理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判定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受理审查的结果直接决定是否启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即有明确适格的申请人,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有利害关系,同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和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二是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或者超过法定申请时限有无正当理由。三是审查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经受理,或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此外,除去《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一般审查外,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应当根据该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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