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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仅告知函并不一定必然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告知函只是作为一个比较书面正式的方式作出一个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是基于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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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仅告知函并不一定必然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告知函只是作为一个比较书面正式的方式作出一个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是基于意思自治任何人都可以做的。而这个意思表示的后果要另外分析。合同是否就因此而解除,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等多方面考虑。而就算解除了,是否构成违约,又要承担怎么样的违约责任都是要仔细分析的。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
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 2、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适用,或者房屋交付适用以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适用。 5、所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能交付房屋。没有催告的,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7、因出卖人原因未能在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8、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买卖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是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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