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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
通常情况下,如果开庭审理顺利的话证人也可以不必出庭作证,这个时候可以出具书面证言,如果案件比较复杂的话,可能就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事诉讼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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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证人做思想工作。证人作为案件的关键见证人,对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证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证,作为办案及司法机关就必须要学会去如何做证人的思想工作,跟证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做思想工作,让证人明白作证的重要义务。 2、为证人提供安全保护。证人之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证,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也许是不愿意面对事实,也许是害怕被报复,假如证人确实是害怕被报复,那办案机关就给证人承诺,并积极给对证人给予必要的保护,让证人敢于出来作证。 3、树立执法及司法形象。作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要通过自己的服务让公众信服,让公众愿意挺身而出为了惩治犯罪而作证,让百姓信服政府、信服司法。 4、强制到庭。当证人必须到庭作证时,证人不出庭,可以强制到庭,否则可能面临一定的司法处罚。具体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18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通常情况下,如果开庭审理顺利的话证人也可以不必出庭作证,这个时候可以出具书面证言,如果案件比较复杂的话,可能就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义务,是指证人负有的在法院进行法庭审理时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客观陈述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对证人作证以出庭为原则,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但证人负有出庭义务并不是说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出庭,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也应当准许。原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该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人的事由。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以,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从法条上来理解,该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的效力与一般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一样的。证人证言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所以该证人证言对被告人有利还是有害,主要还是依靠法官的判断。这样类型的证人证言应该区分于有亲属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这样有利的证言就要涉及到下一项所提及的补强证据规则。我国刑诉法证人证言的补强证据规则:指的是有一些证据由于证明作用比较弱,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与其相互印证使用。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证言、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做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都属于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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