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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力,但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建...
行政强制拆迁首先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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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被拆迁人承担,有拆迁协议的依协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一)业务说明: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的陈述、申辩和质证。(2).工作程序: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天向社会公布听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并向听证会相关人员发出《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的参与者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以邀请相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理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与者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4)双方进行辩护;(5)听证主持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和调查;(6)当事人作出最后陈述;(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五、房屋拆迁记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核对,核对签名认可无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6、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7、听证会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报告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的程序:先向负责人报告,经批准;然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明,通知当事人到场;然后依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最后,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并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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