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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拆迁需要哪些程序

2021-07-02
(一)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权法关拆迁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拆迁必须要对他补偿。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ask.com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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