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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在诉讼中是不停止执行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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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说,在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在原告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所以,行政诉讼是否停止执行得考虑情节的严重性。 此外,在行政诉讼期间,若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指行政仲裁机构居间解决特定纠纷的活动。此刻该制度主要用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以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行政仲裁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因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争议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有直接的关系。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与行政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真相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正确的,但是有例外情况。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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