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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
处理土地所有权纠纷的程序如下 1、协商。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解决 2、调停。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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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土地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纠纷当事人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通过其他中间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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