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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被告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被宣告失踪等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对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审查;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返还原告文件和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书面答辩;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15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因非个人意志不能在15日内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决定。(3)第三阶段:庭审阶段进入离婚诉讼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明确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以下程序: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5、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复印件;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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