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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本身不是违法行为。“代购”不等于“违法”,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普通人出国回来买点东西,可以不缴税,享受一定实惠。另外,代购生意也可以...
代购本身并不违法,对于大多数喜欢海外购物或者帮别人代购一些商品的行为来说,只要主观上不具备偷逃税的故意,不是以经营为业且数额有限,都不会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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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 一、代购货物过关时的所有人或者收货人没有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的种类、价格、用途等信息,并依法缴税或者免税过关的,则构成走私;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不是走私。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1、不超过一定限度,代购是合法的。“代购”不等于“违法”,其实有两种形式的代购是合法的:一种是本人从国外购买不超过一定价值和数量的物品,供自己使用或馈赠亲朋;另一种是专门的代购商家进行代购,但这些商家的物品是按法律交税的。 2010年,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邮寄,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指出,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阐明:“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也就是说,把握一定的限度,普通人出国回来买点东西,可以不缴税,享受一定实惠。另外,代购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做,比如一些代购网站,对国内稀缺商品进行国外采购,而后快递给客户,会在最终价格上计入税款,或者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这也没有问题。 2、超过限度,不仅逃税违法,缴了税再去卖也不行。当然,存侥幸心理,超过以上法律政策规定,为了逃税而代购是违法的。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按超额缴税了,但只要转手牟利,也涉嫌违法。海关法律政策中的“合法代购”要求必须“自用”,那样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即入境后不用于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产业中,这些商品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是货物,无论其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意味着,代购货物达没达到5000元或50元并不重要,因为这两个是针对自用的限制,而用于牟利的代购,即使单次价值和数量都很小或者按自用缴了税也不行,也应该按进口货物来缴税。当然,现实中对是否是自用很难辨别,一旦被查到,后果才严重。 3、除了直接代购人,转售、购买代购品同样违法。《海关法》中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由于很多代购行为涉嫌“走私”,于是买代购品的人也是涉嫌参与“走私”的;而《刑法》中规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走私罪。
正规的海外代购不违法,如果通过正常缴纳关税来代购,是完全合法的。只有当代购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等行为时,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海外代购与走私的区别就是:海外代购是通过正常缴纳关税来代购,而走私是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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