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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因此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情形为: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根据第一审程序对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受理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最终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所有刑事案件二审审限都受刑事诉讼法规范,一般要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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