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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二、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吗对于诉讼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参加审理,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需要书面声明。那么,起诉离婚开庭时被告缺席会怎么判呢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1、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缺席判决,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审理缺席离婚案件时出现的困难亦不容忽视。对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缺席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1)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3)家庭财产状况查明难。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容易出现遗漏。
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出庭,人民法院只询问出庭一方,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审查核实未出庭一方提出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是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是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半途而废。二、被告因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三是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得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缺席判决必须在案件事实全部查明的情况下进行,同时必须认真考虑缺席一方的合法权益。对果被告拒绝出庭,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出庭,不得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的后果不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默认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可能导致败诉。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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