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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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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留在特定场所。《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职人员的留置期限可以折扣刑期。留置一天,折扣刑期拘役,有期徒刑一天,折扣管制两天。《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公安机关配合,采取留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一、哪些措施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 1、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2、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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