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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即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小时加班工资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3;休息日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2;工作日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1.5。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调休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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