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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只有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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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只有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手术出现后遗症并不代表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责任,如果医方在术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未向患者交代可能遗留相关不良后果,或手术操作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围手术期管理不当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患者需要申请鉴定加以明确。
对于医疗损害存在的认定并不取决于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医方是否有告知行为。关键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有无形成不良后果,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手术损伤神经是不可避免和必然出现的并发症,医疗行为就没有问题,但术前也必需向患者说明,由患者决定是否接受手术。如这种并发症是可以避免的,就算是告知了,医院仍然是有责任的。
手术并发症是什么样的并发症呢?对于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不能够避免的并发症,鉴定是有风险的,对于可以避免而因医方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而发生的并发症,医院是有责任的。因此对于并发症不能一概而论的。如有意向可将病历发我邮箱,先评估鉴定风险,再由你个人决定是起诉还是放弃。败诉胜诉与医院的级别没有多大关系,有关系的是医院有没有过错,如是医院有过错,级别再高也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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