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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在评估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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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包括: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只要在房屋征收中公平公正、阳光操作,核心是补偿到位,即需要有多种补偿方式能够让被征收人解决和改善实居住问题,而不是要被征收人再拿出养老的钱贴进来买房子,甚至拆迁后就要负债过紧日子。政府是为民拆迁还是括民拆迁,因为拆迁各户人家情况不同,有些貌视公平的事你放到一户钉子户身上他们人家确有为难,只能被迫当了钉子户,比如一家被拆迁户三间平房加上一个院落给已成家立业弟兄俩个住,能满足实际居住。现在拆迁,人家要两套房分开住但没钱贴,实际上这要求既合理又不合理,你想分一套楼房给两家住肯定不方便,大面积的肯定还要贴钱,分两个小户人家满意但就是拿不出钱贴,你要人家怎么?如果政府对这种情况如有廉租房就能解决这矛盾,但政府就是没有这样的房子,要强制人家搬迁当然会变成强制难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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