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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计量数据真实有效。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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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计量器具使用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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