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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 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
赔偿项目和金额得根据医疗票据、医疗病理资料、医嘱意见(主要是患者全休、护理、营养三项意见及期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伤残等级和后期治疗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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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陈述或答辩;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资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6、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7、建有门诊、急诊病历档案的医疗机构还要提交患者的门(急)诊病历。 (二)患方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陈述材料; 2、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患者要提供门诊病历资料; 3、其他患方认为对己方有利、能证明医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
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 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 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上述有关医疗事故案件的证据,有的保存在患者手里,如门诊病历及门诊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则被医院以档案形式保存。司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应尽可能取得患者和医疗单位的配合和支持。
(一)患者病历 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就诊最原始的证据材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检验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是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二)处方及药品 目前各医院通常会将处方底联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药品以及药品包装袋等也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处方可以反映医生是否用错药,剩余药品及包装袋可以反映药房或护士是否发错药。 (三)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包装袋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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