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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 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以下材料:(一)住院患者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咨询意见、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等病历原件;(二)住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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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所需证据:1。患者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需要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2、病历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验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总结等。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失业证明;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果患者有残疾,需要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果患者死亡,需要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和失业证明;5、其他,如专家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等。
医疗事故的证据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等病历资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上述有关医疗事故案件的证据,有的保存在患者手里,如门诊病历及门诊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则被医院以档案形式保存。司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应尽可能取得患者和医疗单位的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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