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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不能清偿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对债务的清偿方式: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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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等国家的合伙法,解决这一问题,大都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dalpriorities),所谓双重优先权原则,它是指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的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的财产,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双重优先权原则是英美合伙法中的一条著名的衡平法原则,它首创于1715年的英国,当时,英国衡平法院法官考伯勋爵在审理克劳德诉案时确立了该原则,该案的判决认为:“由于共同财产或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的一切债务;并且,由于在所有共同债务清偿前,单独债权人不得涉足共同财产,那么同理,在单独债务清偿以前,合伙债权人也不能就其在合伙财
1.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也就变成合法的合伙关系。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经营期限,其中任意合伙人可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30日告知其余合伙人。假如其中一人私自抽回出资或者私分合伙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在产生债务时,分别取得的合伙财产应全部返还,作为合伙共有财产,偿还合伙债务。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只有在不足清偿时,才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其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3.当其中一位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共同存在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财产首先应当偿还其个人债务;而在合伙经营中的应有份额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1.合伙人退伙债权债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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