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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淫秽物品的丢弃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2024-12-08
关于本罪责的核心要素,客观层面中表现出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点:首先是向外界大规模散播有关淫秽的书刊、电影、视频、音频、图片以及其它形式的淫秽制品;其次是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程度;最后是通过传阅、借阅、运输、携带、展出、发布、邮递等多样化的方式来进行。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我们所提及的“传播”概念和在传播淫秽物品谋利罪中所指代的并非同一种状态。例如,为了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出租、有偿放映等活动并未被纳入本罪的“传播”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中,“传播”仅涵盖了诸如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以及邮寄等公开或秘密的方式进行的行为。 首先是针对播放行为的理解。通常来说,此项指代对音像类型的淫秽制品进行散播。考虑到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是一项构成犯罪的行为,因此显然此处所说的“播放”仅仅局限于未经组织机构参与的个人自主行为。 接下来谈到的是出借行为。它指的是将淫秽物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由受让者在一定时间内自由使用这些作品。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此类行为只有在不涉及盈利或获取报酬的基础之上才能够被认可为合理合法,行为人本身亦不应抱有任何以此为前提的期待。 紧接着是运输行为。这一过程主要借助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对于携带行为,可以解释为行为人随身携带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 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只是出于自身需求的话,那么就无法认定其涉嫌犯罪。 紧接着是展览行为。这是一种静态的展示方式,行为人会将淫秽物品相对稳定地放置于某个特定的空间区域内,吸引或诱惑各种类型的观众前来观赏。最后再来谈谈发表行为。这是指将某物揭示给公众,让离散的诸多人群知晓。本罪的成立意味着必须公开给大量的不确定性群体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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