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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开展监察工作,可以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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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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