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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施工单位需要办理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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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第八条:拥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规定并结算结构差价,结构系数为砖混楼房、平房1;砖瓦0.98;砖平0.95;砖土0.92;土平0.90。非住宅房屋是指拆迁时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且按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税务登记证并正常缴纳各种税费的房屋。第九条:对老(棚户区)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实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第十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设以下户型面积: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种户型,由被安置人自愿选择。回迁安置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两个以上户型。实际回迁面积与应回迁面积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或补偿。其超出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成本价购买,其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回迁住宅楼房市场价计价补偿。户型面积也可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设计,误差率不应超过5%。
房屋面积的差价款,物业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费,水费,垃圾清运费,等等。
对于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部门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拆迁部门只有在做出拆迁补偿决定后,被拆迁人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政府在此情况下无权强制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拆迁部门和被拆迁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应先补偿后搬迁。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且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拆迁部门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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