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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
1、一般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利息的话就照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2、如果没有约定但起诉的时候有要求支付的话是从案件受理后开始计算(以银行同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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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利息的话就照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2、如果没有约定但起诉的时候有要求支付的话是从案件受理后开始计算(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判决规定的时间到期后被告未自动履行的,从履行其满后开始计算双倍利息; 3、如果起诉时也没要求支付利息的话,那就从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如果是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起计算双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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