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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约定利息一般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迟延履行利息可要求加倍计算利息。一般情况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在后续履行过程中...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利息需要按以下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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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利息,不会因为执行暂时终止而停止,中止执行只是暂时停止了执行,案件并未完结,所以利息仍然计算。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法拘留、罚款,并强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以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申请人无论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执行的财产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永远不会过期。 关于执行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当前的执行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注:下文主要引用给付金钱义务民事判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表述)有: 1、权利人迟延履行利息事项没提出申请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该不该执行不统一。由于有些案件的判决书中只明确债务人应支付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没有载明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方法,如“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的情形,因债权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不是很了解,导致其在申请执行时,对迟延履行利息不提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交纳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后,即将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至于此种类型的案件,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至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期间,被执行人需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对此,执行人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其理由是迟延履行利息性质本身是对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债务人藐视法律逾期履行应受到惩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不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为“不告不理”是法院受案特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移送为例外,本案中权利人对迟延履行利息没有提出申请,应作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2、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不统一。在计算基数上,主要表现为:⑴、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本金数额作为计算基数;⑵、将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支付的本金、利息、诉讼费用的总计数额作为计算基数;⑶、将本金、利息之和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⑷、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部分,仍作为计算基数。 3、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主要存在的计算方法有:⑴、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起始时间;⑵、将判决时间作为起始时间;⑶、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⑷、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⑸、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4、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计算不统一。存在的利率计算标准主要有:⑴、按执行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⑵、按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⑶、按判决确定债务人应履行债务期间届满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⑷、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⑸、按某一银行短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⑹、按某一银行长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⑺、按法律文书所判定计算利率加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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