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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犯罪人具有的反社会性。指犯罪人的人格所呈现出的与社会价值准则相悖的、与亲社会性相反的一种恶的破坏性人格品质或侵向。反社会性是通过犯罪人人格...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重婚罪本罪在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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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行为是所禁止的行为。犯罪具有危害性,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包括各种违法行为,而且包括违反社会道德、破坏纪律的行为。只有一种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时,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对于其他违法、违反道德或破坏纪律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或社会行为规范予以调整、处理,这些行为就不属于犯罪行为。比如说,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触犯的是《条例》的规定;而吸毒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我国刑法第347条明文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也就是说,犯罪行为都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是犯罪行为。这就是法律上一条著名的原则,相信大家也应该知道,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职务犯罪有两个基本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比较特殊,除了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以外,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犯罪与职务、职权有关,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单位、机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主管、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职权之便,主要是指利用自身现有的职务之便,包括直接的职务之便和间接的职务之便。
(1)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2)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状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3)在主观恶性上,远小于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三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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